沈阳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第十三条有效负责农田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按照有关规范和规程进行维修养护,保障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重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周边,应当设立注明工程等级、管理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标识牌。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