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第十四条有效农田水利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二)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的;(三)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