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