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