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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管理相应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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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