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责令改正。

擅自占用公园用地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按照该工程造价10%以上20%以下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