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大型临时性活动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闭园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服务的经营者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