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新建公园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差欠面积处以临时绿地占用费2至3倍罚款;

(二)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未经批准进行建设或擅自改变设计以及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