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及时开放已经划定的避险场所。在公园内避险的人员应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灾害消除后,在公园避险的人员应及时撤出,公园管理机构应恢复公园原貌。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