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符合本市公园发展规划。

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五城区范围内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他区(市)县由其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