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公园保护范围,并实施控制管理。公园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和建筑物风格应与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