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佛教涉外事务第五十七条已修改佛学院或者学经班未按规定招收学经僧尼的,僧尼擅自在寺院外举行佛事活动或者不服从寺管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佛教协会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取消直接责任人的僧尼资格;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