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佛教涉外事务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公民假冒僧尼或者一般僧尼假冒高僧从事佛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