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佛教涉外事务第五十六条已修改擅自举行跨行政区域佛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