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佛教涉外事务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擅自设立寺院和开办佛学院或者学经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