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擅自设立寺院和开办佛学院或者学经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