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擅自在寺院外修建露天佛教造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