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佛教涉外事务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擅自在寺院外修建露天佛教造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