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公民有信仰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不得歧视信仰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的公民。信仰藏传佛教的公民,有在寺院内参加佛事活动的自由,也有在自己家里过佛教生活的自由。信仰和不信仰藏传佛教的公民,信仰不同教派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