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属地管理,负责本辖区内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服务。指导、协调、联系和检查寺管会的工作,对僧尼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藏传佛教事务的管理服务工作。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