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佛教涉外事务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卫生、公安、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文化体育和广播影视、安全生产监督等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对寺院的社会化管理职责,依法负责与藏传佛教事务有关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