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宗教事务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僧尼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依照权限,对佛教协会、寺院、僧尼、佛事活动管理中的有关行政事项,进行申报、审查、审批和备案;

(三)对佛教协会和寺管会履行职责、佛教协会和寺院接受境外捐赠、修建佛教建筑物进行监督;

(四)对下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指导、支持佛教协会工作;

(五)组织开展活佛转世工作,负责僧尼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六)指导寺管会的选举等工作,协调解决涉及藏传佛教的矛盾纠纷;

(七)收集、反映藏传佛教界的合理诉求,报告重大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八)依法行使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和其他行政审批权。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