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是藏传佛教事务的管理主体,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把藏传佛教事务管理纳入整体工作部署,为寺院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指导下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藏传佛教工作。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佛教协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佛教协会、寺管会及其成员定期考评制度和补助奖励机制,对爱国爱教、工作积极、管理成效显著的,实行补助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