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佛教涉外事务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僧尼应邀出国(境)参加访问、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或者出国留学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得非法出境。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