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佛教涉外事务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佛教协会、寺院、僧尼同境外宗教组织或者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和学术交流,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平等友好、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