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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佛教涉外事务

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佛教协会、寺院、僧尼同境外宗教组织或者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和学术交流,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平等友好、相互尊重、互不干涉。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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