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佛教财产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佛教协会、寺院和僧尼编印的藏传佛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公开发行的佛教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宗教内部和睦的;(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传播、美化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五)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