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寺院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审计、税务管理制度,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向本寺院僧尼和信教公民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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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