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佛教财产第四十条已修改寺院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审计、税务管理制度,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向本寺院僧尼和信教公民公布,接受监督。藏传佛教出版物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