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佛教财产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佛教协会、寺院按照藏传佛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寺院在集体性佛事活动中所得布施,应当用于与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宗旨相符的活动。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