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佛教协会、寺院按照藏传佛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寺院在集体性佛事活动中所得布施,应当用于与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宗旨相符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