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佛教财产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寺院提供给僧尼的房屋等设施和用品归寺院所有,僧尼可以使用,应当妥善管理。僧尼去世后,按藏传佛教教规和习惯属于个人的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