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佛教财产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佛教协会、寺院合法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由寺管会依法向县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变更权属的,应当征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佛教协会、寺院合法所有的房屋、构筑物、设施和合法使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