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寺院活佛转世事务,应当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未取得《活佛证书》的人员,不得以活佛身份从事佛事活动。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