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僧尼第三十条已修改僧尼不得传看、收听、收看和传播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书籍、图片、资料、广播、影视片、信息等,不得从事违禁活动。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