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僧尼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佛教协会及寺管会的管理,遵守寺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协会组织的会议、培训,接受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教育;
(四)受寺院寺管会委派,为信教群众提供佛教礼仪性服务;
(五)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