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僧尼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僧尼享有以下权利:(一)寺管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寺院的民主管理;(二)根据教义教规从事佛事活动;(三)接受和开展佛学教育,从事佛教经典、资料的整理、翻译和佛教学术研究交流;(四)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待遇;(五)接受自愿捐赠的布施;(六)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