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僧尼享有以下权利:

(一)寺管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寺院的民主管理;

(二)根据教义教规从事佛事活动;

(三)接受和开展佛学教育,从事佛教经典、资料的整理、翻译和佛教学术研究交流;

(四)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待遇;

(五)接受自愿捐赠的布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