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僧尼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僧尼应当经佛教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僧尼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佛事活动。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