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佛学院或者学经班吸收学经僧尼,应当以本寺僧尼为主,确需跨行政区域吸收学经僧尼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
佛学院或者学经班跨县吸收学经僧尼,应当由异地学经人员持个人申请、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居民身份证》,由僧籍所在寺院和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签署意见,经佛学院或者学经班所在地县佛教协会和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方可吸收。跨自治州吸收学经僧尼,还应当经学经僧尼和佛学院或者学经班所在地州(市)佛教协会、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