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寺院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佛学院或者学经班附属于寺院,不得作为独立的场所进行登记。寺管会应当将佛学院或者学经班纳入寺院管理范围,统一规划、设置学经班的教学基础设施,明确教学内容、学经僧尼人数和学制年限,制定、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佛学院或者学经班应当接受寺管会的管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