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佛学院或者学经班附属于寺院,不得作为独立的场所进行登记。

寺管会应当将佛学院或者学经班纳入寺院管理范围,统一规划、设置学经班的教学基础设施,明确教学内容、学经僧尼人数和学制年限,制定、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佛学院或者学经班应当接受寺管会的管理。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