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寺院举办佛学院或者学经班,包括协扎、珠扎、日车等,应当由寺管会提出申请,逐级经县、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佛学教育场所。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