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寺院第十九条已修改寺院应当实行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重大事件报告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寺院,应当尊重藏传佛教的传统习惯。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