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寺院第十二条已修改寺院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