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寺院第十三条已修改迁建、扩建、改建寺院及寺院内新建房屋和构筑物,应征得原登记机关同意后按法律和相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属风景名胜区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