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寺院第十一条已修改筹备设立寺院,应当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寺院。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