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