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