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干扰、阻碍餐厨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正常履行监管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