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九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活动;(二) 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三)调解辖区内的家庭纠纷,化解家庭矛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