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七条有效各级妇联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宣传培训,建立、健全反对家庭暴力热线、妇女儿童援助机构;(二)受理投诉,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三)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