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监督检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二)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和合作机制,指导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投诉站(点);(三)协调、督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及时受理、调解、查处家庭暴力案件,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救助等服务。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