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