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接到家庭暴力投诉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及时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调解和疏导,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并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