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