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